在法律实践中,犯罪过失是刑法中的重要概念,它指的是犯罪人在行为时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危害社会,并且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却因疏忽大意而导致结果的发生。根据过失的性质和表现形式,犯罪过失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一、疏忽大意过失
疏忽大意过失是指犯罪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具体表现为:1. 犯罪人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的态度;2. 犯罪人未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3. 犯罪人对结果的发生持有轻率的认定。
二、过于自信过失
过于自信过失是指犯罪人在行为时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具体表现为:1. 犯罪人主观上对结果的发生持肯定的或者放任的态度;2. 犯罪人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3. 犯罪人相信自己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在犯罪过失的法律应对方面,我国刑法对过失犯罪采取的原则是:1. 犯罪过失应当负刑事责任;2. 犯罪过失负刑事责任的轻重,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3. 对于过失犯罪,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总结来说,犯罪的过失类型包括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其法律应对应当根据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犯罪过失的类型及其法律责任,对于公正审判和有效预防犯罪具有重要意义。